1  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净浆搅拌机(以下简称搅拌机)的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及包装等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按GB/T1346-200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、凝结时间、安定性检验方法及其他试验方法所用的制备水泥净浆的搅拌机。
2  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1346-2001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、凝结时间、安定性检验方法(GB/T1346-2001,eqv ISO9597:1989)
3  结构和类型
水泥净浆搅拌机主要由搅拌锅、搅拌叶片、传动机构和控制系统组成。搅拌叶片在搅拌锅内做旋转方向相反的公转和自转,并可在竖直方向调节。搅拌锅可以升降,传动结构保证搅拌叶片按规定的方向和速度运转,控制系统具有按程序自动控制与手动控制两种功能。
4  技术要求
4.1 搅拌叶片高速与低速时的自转和公转速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:
表1 搅拌叶片高速与低速时的自转和公转速度


自转,r/min公转,r/min
慢速140±562±5
快速285±10125±10

4.2  搅拌机拌和的自动控制程序:慢速120s±3s,停拌15s±1s,快速120s±3s。
4.3  搅拌锅
4.3.1 搅拌锅由不锈钢或带有耐蚀电镀层的铁质材料制成,形状和基本尺寸如图1所示。
4.3.2 搅拌锅深度:139mm± 2mm。
4.3.3 搅拌锅内径:160mm± 1mm。
4.3.4 搅拌锅壁厚:≥ 0.8mm。
单位:mm
4.4  搅拌叶片
4.4.1 搅拌叶片由铸钢或不锈钢制造,形状和基本尺寸如图1所示。
4.4.2 搅拌叶片轴外径为Φ20.0mm±0.5mm;与搅拌叶片传动轴联接螺纹为M16×1~7H-L;深度≥ 32mm。

4.4.3 搅拌叶片总长:165mm±1mm;搅拌有效长度:110mm±2mm;搅拌叶片翅外沿直径:mm。
4.5  搅拌叶片与锅底、锅壁的工作间隙:2mm±1mm。
4.6  在机头醒目位置标有搅拌叶片公转方向的标志。搅拌叶片自转方向为顺时针,公转方向为逆时针。
4.7  搅拌机运转时声音正常,搅拌锅和搅拌叶片没有明显的晃动现象。
4.8  搅拌机的电气部分绝缘良好,整机绝缘电阻≥2MΩ。
4.9  搅拌机外表面不得有粗糙不平及图中未规定的凸起、凹陷。
4.10 搅拌机非加工表面均应进行防锈处理,外表面油漆应平整、光滑、均匀和色调一致。
4.11 搅拌机的零件加工面不得有碰伤、划痕和锈斑。
5  检验方法
5.1  检验条件
5.1.1 检验室内应保持清洁、无腐蚀性气体。
5.1.2 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:±10%。
5.2  检验用仪器设备
a) 转速测量仪   不低于1r/min;
b) 秒表         不低于0.1s;
c) 深度尺       分度值不大于 0.02mm;
d) 游标卡尺     分度值不大于 0.02mm;
e) ф 1mm和ф 3mm钢丝;         
f) 内径千分尺    分度值不大于 0.02mm;
g) 测厚卡规      分度值不大于 0.02mm;
h) M16×1螺纹规;
i) 额定直流电压500V,准确度不低于2.5级的兆欧表

i —搅拌机行星机构的减速比;
z1 —行星机构齿圈齿数,单位为个;
z2 —行星机构齿轮齿数,单位为个。
5.4  对4.2控制程序的检测
用秒表检测。
5.5  对4.3 搅拌锅的检查和检测:
5.5.1 对4.3.1材质和防绣处理的检查:目测检查。
5.5.2 对4.3.2锅深度的检测:用深度尺检测锅底圆弧点至锅口平面的距离。
5.5.3 对4.3.3锅内径的检测:用内径千分尺在圆柱段任意二个相互垂直的位置检测,并取两者的平均值作为终结果。
5.5.4 对4.3.4锅壁厚的检测:用测厚卡规在锅的上部和下部各测对称的两点。
5.6  对4.4搅拌叶片的检查和检测
5.6.1 对4.4.1材质的检查:目测检查。
5.6.2 对4.4.2、4.4.3搅拌叶片轴外径、定位孔直径、深度、搅拌叶片总长、搅拌有效长度、搅拌叶片总宽、搅拌叶片翅外沿直径的检测:用游标卡尺检测。
5.6.3 对4.4.2联接螺纹的检查:用螺纹规检查。
5.7  对4.5搅拌叶片与锅壁间隙的检测
先切断电源,打开电机后端盖,用手转动电机风叶带动搅拌叶片,使搅拌叶片平面处于与锅壁垂直的状态,在相互对称的6个位置用直径ф1.0mm和ф3.0mm钢丝检测叶片与锅底、锅壁的间隙。
5.8  对4.6、4.7运行状态的检查
目测检查。
5.9  对4.8绝缘电阻的检测
用兆欧表检测。
5.10  对4.9、4.10、4.11外观和零件的检查
目测检查。
6  检验规则
6.1 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为第4章除4.1自转速度外的全部内容。出厂检验的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随机文件中。
6.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为第4章的全部内容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 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;
b) 产品正式生产后,其结构设计、材料、工艺以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 正常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应周期性进行检验;
d) 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e) 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6.3 判定规则
6.3.1出厂检验
每台搅拌机均符合出厂检验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。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,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。
6.3.2 型式检验
当批量不大于50台时,抽样2台,若检验后有1台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;当批量大于50台时,抽样5台,若检验后出现2台或2台以上的不合格品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。
7  标志及包装
7.1 标志
搅拌机应具有铭牌,其内容包括:
a) 名称;
b) 型号;
c) 生产日期;
d) 生产编号;
e) 制造厂家。
7.2 包装
7.2.1装箱前除表面喷漆部分外均须采取防锈措施。
7.2.2 装箱时用螺栓固定在箱底上,机器上方及四周应加以支撑,使其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。包装箱应满足相应运输方式的要求。
7.3 随包装箱附有产品合格证、检验、使用说明书、装箱单、备用件和检测专用工具等。
7.4 包装箱上要清楚标明:
a) 仪器全称与型号、上下标志、制造厂名及生产编号;
b) 收货单位及地址;
c) “请勿倒置”、“小心轻放”、“防潮”等字样;